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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2005年3月8日,甲公司登记所有,乙公司承租的轮船、和丙公司所有的轮船发生碰撞,造成乙公司承租的轮船爆、炸损坏严重,该轮大副在爆炸中遇难。丙公司轮船碰撞后沉没,11名船员遇难。丙公司将权利转给C公司。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依法应分别处理,即分别抵销,适用不同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