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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在发生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应当变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时,股东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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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在发生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应当变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时,股东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行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18-10-26789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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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016-02-0643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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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 2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3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2006-03-061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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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中山、东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紧急请示》(粤工商企字[2005]86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如下: 中山、东莞两个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其登记管辖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执行。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职能,不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 二○○六年三月六日
  • 2015-12-3156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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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公司清算、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企业有关的类似纠纷不适用该条规定确定管辖。 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当事人基于协议提起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基于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提起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 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
  • 2014-02-2043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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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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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03-06-126
    本条法律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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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3.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的,应列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11
    本书中与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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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管辖】
      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 2
      【释义】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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