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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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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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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中山、东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紧急请示》(粤工商企字[2005]86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如下: 中山、东莞两个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其登记管辖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执行。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职能,不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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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中山、东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紧急请示》(粤工商企字[2005]86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如下: 中山、东莞两个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其登记管辖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权限执行。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职能,不具有公司登记管辖权。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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