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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是指因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成立、变更、转让、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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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是指因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成立、变更、转让、实现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是指以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设立的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证书,开始进行建造但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在建建筑物的范围与建筑物的范围一致。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 2000-12-081236
    本条法律中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2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999-01-060
    本条法律中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 2001-08-159
    本条法律中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 2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3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4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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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办法

    2008-02-1528
    本条法律中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3
    • 1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 2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3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 4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2002-06-2012
    本条法律中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2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3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4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9
    本书中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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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是指以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设立的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证书,开始进行建造但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在建建筑物的范围与建筑物的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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