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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06年, 中国银行某支行与陆某国签订了壹份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某支行向陆某国提供35万元贷款,由陆某国名下某房产做抵押担保,2009年2月,陆某国就未按约定还款。后查明陆某国与第三人石某萍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石某萍所有,但产权至今仍登记在陆某国名下,后陆某国伪造离婚协议书,于2006年向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过程中善意且无过失的,可取得抵押权。欺诈不排除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