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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纠纷是指国外厂商向境内企业提供信贷进口的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产品分期偿还外方的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对以现汇先期补偿进口设备按补偿贸易办理请示的批复

贵阳海关: 你关筑关业(1991)14号文收悉。 关于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汇源国际发展公司签订90MQRG--2009WR补偿贸易合同,进口150万美元的磷酸浓缩设备,用重钙、磷矿石、磷矿粉分三年偿还的贸易性质问题,现复如下。按照补偿贸易有关规定,补偿贸易应以进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提供设备的外商,以偿还设备价款。如产品通过我外贸公司出口,用所收取的外汇偿还外商,实际是一般贸易的分期付款方式,已改变了补偿贸易性质。因此,贵州省外贸公司在设备尚未进口的情况下,将价值61.43万美元的磷矿石出口南朝鲜,然后将所得货款转汇香港汇源国际发展公司,作为补偿部分设备价款的作法,已完全违反了补偿贸易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已用现汇先期补偿的部分设备应予以照章补税。如该公司今后仍不将产品直接返销港方,海关应收回登记手册,对进口的机器设备、出口产品按一般贸易照章征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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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补偿贸易纠纷是指国外厂商向境内企业提供信贷进口的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产品分期偿还外方的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根据商务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补偿贸易纠纷”
  • 1991-08-262
    本条法律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贵阳海关: 你关筑关业(1991)14号文收悉。 关于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汇源国际发展公司签订90MQRG--2009WR补偿贸易合同,进口150万美元的磷酸浓缩设备,用重钙、磷矿石、磷矿粉分三年偿还的贸易性质问题,现复如下。按照补偿贸易有关规定,补偿贸易应以进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提供设备的外商,以偿还设备价款。如产品通过我外贸公司出口,用所收取的外汇偿还外商,实际是一般贸易的分期付款方式,已改变了补偿贸易性质。因此,贵州省外贸公司在设备尚未进口的情况下,将价值61.43万美元的磷矿石出口南朝鲜,然后将所得货款转汇香港汇源国际发展公司,作为补偿部分设备价款的作法,已完全违反了补偿贸易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已用现汇先期补偿的部分设备应予以照章补税。如该公司今后仍不将产品直接返销港方,海关应收回登记手册,对进口的机器设备、出口产品按一般贸易照章征税验放。
  • 1986-12-171
    本条法律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6)15号请示收悉。关于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诉江苏省靖江县钢铁厂钢材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海市机床公司经营部为与江苏省靖江县钢铁厂钢材补偿贸易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受理了该案,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得到执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靖江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靖江县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强制执行。
  • 2013-01-280
    本条法律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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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4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单位:万美元企业名称中文 邮政编码英文特殊经济区域注册地址行业代码经营年限进出口企业代码项目性质〇鼓励类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〇中西部优势产业企业类型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〇合伙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他项目类型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研发中心(〇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〇功能性机构 (〇地区总部 〇采购中心 〇财务管理中心〇结算中心〇销售中心〇分拨中心〇其他)〇其他类型〇投资性公司 〇投资性公司投资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〇股权投资企业 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〇股权投资企业投资〇境内投资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〇股权并购〇资产并购〇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〇并购涉及国有资产转移〇被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〇被并购公司非上市公司〇战略投资〇返程并购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〇境内居民返程投资〇新设合并〇吸收合并 〇存续分立 〇解散分立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BOT 〇TOT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投资总额 折 万美元本次增资额折 万美元注册资本 折 万美元本次增资额折 万美元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 万美元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折 万美元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 万美元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折 万美元土地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实际发生值用地面积(m2)实际发生值建筑面积(m2)实际发生值办公生活设施用地(m2)实际发生值建筑物、构筑物面积(m2)实际发生值绿地面积(m2)实际发生值节能环保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文号环保投资(万元)实际发生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年)实际发生值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吨/年)实际发生值投资者类别投资者名称注册地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折万美元所占比例其中技术出资额折万美元所占比例中方投资者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对价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本次增资额增资溢折价外商投资性公司股权受让支付对价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本次增资额增资溢折价外方投资者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对价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本次增资额增资溢折价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万美元经营范围 生产规模电子信箱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人固定电话:传真移动电话: 发证原因: 经 办 人: 原批准号: 签 发 人: 批 准 号: 签发时间: 年 月日 批准时间: 年 月日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四、特殊经济区域:系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其他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 五、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所选行业应以填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 六、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他”。 七、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出具项目确认书。 八、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9、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0、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3、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5、股权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使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16、资产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7、战略投资: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使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18、返程并购: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自身或关联投资者拥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19、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20、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21、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3、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他类型”。 九、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十、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十一、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二、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外方股东商业贷款不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 十三、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贷款。 十四、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十五、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受让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受让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七、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并购溢折价部分纳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并购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八、注册地:填写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九、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投资者,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或实体。二十、出资方式:从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其他等选项中选择填写。 二十一、金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二十二、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二十三、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四、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 “注册地址变更”、“合并分立”、“新版换证”、 “遗失补证”、“年检换证”和“其他变更”。 二十五、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十六、批准号:应根据发证单位名称,填写本次发证批准证书的编号。
  • 2009-04-24247
    本条法律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1990-07-160
    本条法律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法经函字[1990]第1号关于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的函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浙法经上字89—8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1985年4月8日、4月15日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纪要,属于补偿贸易合同。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投资”款给付对方,该行为的履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兴建炼铁炉、生产生铁并按约定要求交付生铁,主要履行地应为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太原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指定本案由山西省有关人民法院管辖。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1989]浙法经上字85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因1985年4月15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业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可不再移送。 此复 (抄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7-260
    本条法律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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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 2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补偿贸易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补偿贸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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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根据商务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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