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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但又不是定期定额从对方收取利息或变相收取利息,而是按计划价从其他当事人处购得产品,以解决其原材料供应的矛盾,从而弥补其投资。当事人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是特定计划经济条件下,为鼓励发展生产,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故应认定有效。
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间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资金,对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贷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由该对方直接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给一方当事人且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否则不应认定这类合同实质上为企业间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