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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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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抢夺罪”
  • 2017-03-091757
    本条法律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2014-05-2674
    本条法律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2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2005-07-16246
    本条法律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2000-11-220
    本条法律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 2017-06-276
    本条法律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抢夺次数、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抢夺数额在一千二百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抢夺数额在四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抢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6) 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该情节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一人重伤或自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 导致他人死亡的,该情节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 多次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以抢夺次数作为定罪条件的,超过三次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9)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2)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S)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 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4
      4、确因治病急需、生活所迫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2014-06-160
    本条法律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3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4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抢夺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453
    本书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4.注意本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条件
      (2)携带凶器并有意加以显示而进行抢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 2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 3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其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完整章节
    • 4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5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对于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食物等行为,不能以抢夺罪论处。
    • 6
      3.划清本罪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抢夺罪虽然与后两种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一样,都是抢夺,但在犯罪对象以及侵犯客体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对于抢夺特定物品对象的行为,只要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就不能再以抢夺罪论处。
    • 7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有形的、动产的公私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抢夺的对象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等,虽然作案的手段是相同的,但因犯罪目的、动机、对象、客体的不同,所以犯罪性质也不相同,... 完整章节
    • 8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40
    本书中与 “抢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实施聚众哄抢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单一客体,只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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