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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预先出售建设中房屋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使用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使用其自制的格式合同。使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合同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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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预先出售建设中房屋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04-01-1910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使用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使用其自制的格式合同。使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合同文本中作出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得拒绝。
  • 2000-12-081318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2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2003-11-0611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独立的测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的面积测绘;测绘成果表应当标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作为商品房交付计价的面积,并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测绘机构测定并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认定的建筑面积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测绘机构因商品房面积测绘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技术误差范围,造成购房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02-03-2328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 2009-07-09264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七、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 1999-12-19137
    本条法律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726
    本书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9
    • 1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但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得到实际的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因此,我们这时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 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完整章节
    • 2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签订在先的合同应优先得到履行的机会。对于合同倒签等欺诈行为,若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倒签,该合同应认定无效,若无充足证据证明合同倒签,则应认定... 完整章节
    • 3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虽然并非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但其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有别于一般的合同签订环节,而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合同履行意味,故此种情形下,已经办理了合同登记备... 完整章节
    • 4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体体现为:(1)买卖的不是现成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时期竣工的商品房。(2)出卖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性,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预售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 完整章节
    • 5
      三、“一房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规则
      在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份合同已办理过户登记,另一份合同已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较难处理,主要是实际审判工作中难以协调三方关系。我们认为,还是应按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无论房屋是否交付,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效力,任何人都无法对抗。我们... 完整章节
  • 刘学文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7-01802
    本书中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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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6
    • 1
      3.两次预售均已办理预售登记
      买受人的期待权因办理预售登记而具有物权化特征,故应按“登记在先者受保护”的原则来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一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前买受人办理预售登记在先,其不但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获得产权登记,宣告后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产权登记的行为无效,而且可以... 完整章节
    • 2
      四、商品房预售转让
      以下几种情况,商品房预售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1)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2)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 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4)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双方... 完整章节
    • 3
      三、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预付部分房价款的行为。
    • 4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 5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 完整章节
    • 6
      三、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预售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第二,依照合同由承购人支付房价款,承购人取得的是将来的房屋使用权,亦称期待权;第三,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四,从合同成立到标的 物交付需要较长的周期。
    • 7
      四、商品房预售转让
      商品房预售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预售再行转让的行为。
    • 8
      2.其中一次预售已办理预售登记
      因办理预售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即获得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同时该预售合同也取得较未办理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优先的效力。此时应根据“登记者受保护”的原则来决定支持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确认产权登记的效力。已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能获得产权登记,亦可...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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