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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苏素满,苏素满系蒋远星雇工的员工,雇工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蒋远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姜东新在跳楼时采用了不当的方式,导致其未避免一部分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由姜东新自行承担10%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刘青凉系被告蒋远星雇用的员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关注点: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倪绍亮的行为属于避险行为,然而在避险中采取的措施不当,假如倪绍亮驾车不向超车道而是向慢车道紧急避让,即不可能发生与随其后的车辆碰撞,所以应认定倪绍亮的行为属于避险不当,依法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