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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套装共2册)》以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最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关于行为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对其殴打、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由于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间接证据之间相矛盾,难以确认其有刑讯逼供行为,故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关注点: 国家工作人员为逼取口供,对嫌疑人施以肉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1979年《刑法》仅规定以肉刑致人伤残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未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应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1997年《刑法》实施后,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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