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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此法的贯彻实施,涉及到每户用人单位和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对企业来说,却心态不一。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经营发展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未超过4小时,且劳动报酬是以小时为计算标准的,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其主张与用人单位属于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关注点: 用人单位不得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约定试用期,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得到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已履行的“试用期”期间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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