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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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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规定》对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 2012-12-28268
    本条法律中与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2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3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4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003-05-3034
    本条法律中与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2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3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 4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 2008-09-187
    本条法律中与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01
    本书中与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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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发的纠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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