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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009年9月,小A与B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小A在B公司接受3个月的培训,培训期结束后,若经考核合格,B公司将留用小A在本单位就业,并要求小A缴纳培训费6000元。2009年12月培训期结束,B公司未通知小A考核是否合格,也未与小A签订劳动合同。小A一如既往工作,但B公司拒绝支付小A报酬。
劳动者培训期结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