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与某快餐店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用人单位不得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约定试用期,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得到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已履行的“试用期”期间支付赔偿金。
【案例】
小陈满16周岁后就不想读书,一心想在外面“挣大钱”,来到深圳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到2008年3月,在一亲戚的介绍下,小陈准备去某快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餐厅拿出了事前准备好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要求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小陈心想,这家餐厅如此正规,在这里工作肯定不错。小陈随后查看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小陈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等均作了约定,并且还约定小陈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的薪酬系试用期满后的80%。小陈提出,根据国家新的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并要求餐厅删除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