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小陈与某快餐店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用人单位不得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约定试用期,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得到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已履行的“试用期”期间支付赔偿金。

   
小陈与某快餐店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案


    【案例】

    小陈满16周岁后就不想读书,一心想在外面“挣大钱”,来到深圳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到2008年3月,在一亲戚的介绍下,小陈准备去某快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餐厅拿出了事前准备好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要求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小陈心想,这家餐厅如此正规,在这里工作肯定不错。小陈随后查看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小陈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等均作了约定,并且还约定小陈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的薪酬系试用期满后的80%。小陈提出,根据国家新的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并要求餐厅删除此条款。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