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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江伟教授(已故)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庭长共同担任主编。全书结构分为【条文】、【精解】和【办案指引】三部分。【精解】主要针对法条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度解析,注重理论性;【办案指引】主要针对法条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注重实务操作性;同时针对新修新增法条,专设【修订概要】一栏,从立法沿革、背景等角度予以深入剖析。
本案关注点: 2001年5月23日,申请人张某某离家出走。2004年3月2日,经申请人张XX前妻李XX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失踪。于2008年9月10日回家后得知被宣告失踪的情况,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符合撤销宣告失踪的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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