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要求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本案关注点: 2001年5月23日,申请人张某某离家出走。2004年3月2日,经申请人张XX前妻李XX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失踪。于2008年9月10日回家后得知被宣告失踪的情况,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符合撤销宣告失踪的规定,应予撤销。
张XX要求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一(民)特字第63号
申请人张XX。
申请人张XX要求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莉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XX诉称:2001年5月23日,由于前期积压的家庭多种矛盾,申请人离家出走,并一直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新村租房居住,由于思家心切,于2008年9月10日回家。回家后知道已被宣告失踪,户口也被派出所注销。故起诉,申请依法撤销(2003)浦民一(民)特字第X号宣告张XX失踪的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X。2001年5月23日,张XX离家出走。2004年3月2日,经张XX前妻李XX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03)浦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张XX失踪。2008年9月25日,张X诉至本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驾驶证、户籍证明、(2003)浦民一(民)特字第X号、住房调配通知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X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张XX失踪的(2003)浦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葛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