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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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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案件

法律释义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 2017-03-151545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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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 江伟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2-01106
    本书中与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7
    • 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撤销是指被申请人重新出现后,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能够通过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并修正原判决与社会现实不适应的情形,是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重大差异之一。普通程序案件中... 完整章节
    • 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确知失踪人的下落,是指失踪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走访等渠道,得知了失踪人目前的确切情况或者失踪人自己以通信、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其亲属、朋友、同事或其工作单位等告知了其目前的确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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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已经返回其原来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或者失踪人在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亲自参加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表明自己的出现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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