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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公交车司机未到站让乘客下车,发生事故,行为人主张打开车门上下乘客的行为是在受害人的要求下做出的,但行为人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乘客能够完全掌控,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违章行为而让受害人在非公交站点的左转车道下车,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关注点: 客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可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主张赔偿。选择违约责任诉讼的,其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交通运输合同,一般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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