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李某诉赵某、温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本案关注点: 公交车司机未到站让乘客下车,发生事故,行为人主张打开车门上下乘客的行为是在受害人的要求下做出的,但行为人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乘客能够完全掌控,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违章行为而让受害人在非公交站点的左转车道下车,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诉赵某、温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近日,被告赵某驾驶公交车沿介休市南文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文明街与新建路红路灯附近时,应乘客(原告)李某要求停车开门让其下车。下车后,李某在向右边马路行走时,与被告温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被告赵某系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系该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温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虽经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故原告诉至介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及温某承担各项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大队调查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基本清楚,但是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温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不当。

  虽然被告赵某主张打开车门上下乘客的行为是在原告李某的要求下做出的,但被告赵某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乘客能够完全掌控,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违章行为而让原告在非公交站点的左转车道下车;李某下车后处于左转弯车道,必然要向道路旁边移动,违反常理从非公交站点下车且在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到最右侧车道出现于被告温某前面使被告温某刹车避让不及导致本次事故,故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温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保证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本案案情,应由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温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对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由被告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李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侯成丽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