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