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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工厂受松岗公司委托,为其生产一台不锈钢扣板成型机。在生产过程中原告派技术人员。到松岗公司对进口样机进行测绘,并经多次反复修改设计图纸,精心研制,成功开发了不锈钢焊管生产线技术,被告李某某、曾某1、曾某2、郭某某等人为该项技术的攻关人员。后该项技术获奖,原告为加强保密措施,制定了技术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保密细则及门卫制度。被告李某某等人在掌握该项技术后擅自离岗,成立飞达公司,利用在原告方工作时掌握的技术。生产不锈钢焊管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原告的部分图纸,与原告争市场,致使原告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