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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接受客户对其应交追回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其中用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作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低于10%。  在发生损失而客户不能及时追回保证金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协议规定强制平仓,并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以弥补其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客户损失之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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