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对多客户使用同一代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期货经纪公司对多客户使用同一代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高效田 刘茂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些期货经纪公司中,没有在交易所为、积的客户分设不同代码,造成了多户一码现象,多户一码的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时,如果出现同品种,同交割月、同数量期货合约的反向操作,交易所便认为该期货经纪公司已平仓不用对其他的会员单位进行实物交割,有的客户据此以自己平仓前持仓不在为由,要求经纪公司承担其交易损失,引起了期货交易甲的纠纷,多户一码是否允许?其交易后果是什么?期货交易的赢亏和经纪公司多户一码有无关系?经纪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下面仅就此作以浅显的分析。一、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性质并不排斥其对多客户使用同一代码
期货交易所是上市期货合约供人买卖的场所,即交易市场,在我国期货交易所是实行会员制的非赢利事业法人。由于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直接进场买卖合约,非会员个人、公司只能通过会员间接地从事期货交易、所以期货经纪公司是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期货交易必须经过的中介环节。这个中介环节的性质在我国有关法律规范中已有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可见经纪公司代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上的代理,而是行纪行为或信托行为,经纪公司的性质应是行纪公司。
在各地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中,都通过自定的交易规则或交易所章程直接或间接地显示了经纪公司的行纪性质。《北京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7条规定:“非会员单位不能直接进场交易,只能委托具有代理资格的会员通过出市代表进行买卖”第80条规定:“会员单位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其有同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问题和纠纷的权力。”在这里,经纪公司不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而且要对交易的后果比如交割、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直接负责,而不是由其所代理的客户直接负责,行纪的特征十分明显。
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纪要沙中强调:“处理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期货代理纠纷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委托代理是以客户的名义从事交易的■易明后果由客户承担,这和期中的行纪不同,故在期货经纪纠纷中不能套用委托代理关系的司法解释也是正确的,合乎实际的,为解决这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对纠纷定性指明了方向。
综合所述,期货经纪公司是一种行纪机构,是交易听的会员产品,自己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自己的名义可以是到己的名称.也可以是一个代码,交易的后果也是经纪公司自己承担。既然代理任何客户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时为区分是代理甲客户还是乙客户而编不同代码并无实际意义,即从法律上讲期货交易不排斥经纪公司实行多户一码现象,相反,一户一码。则具有委托代理性质和经纪公司的行纪性质不符。
鉴于经纪公司的行纪性质,交易所的结算也只对会员单位进行.即不论会员有代理业务与否,赢亏与否交易所只对会员不对客户,交易的后果由会员承担,即使是客户的亏损,也结算到会员头上e
二、多户一码的交易后果
对于经纪公司而言,无论对客户多户多码还是多户一码交易后梁均由自己承担,区分代码并无意义;对客户来说,是多客户用同一代码还是各用各的代码一般情况下对交易后果无任何影响,交易的过程中自己开仓,自己平仓,交易的赢亏来源于自己对市场行情的判断有市场后情的实际变化,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甲各户开仓后持有合约待续一段时间后,乙客户反向开仓,买或卖和甲相反:因为交易所不允件反问锁仓,故乙客户的开仓至被认为是经纪公司的平仓单造成交易所的交易记载是经纪公司(实为甲)开仓一段时间后又平了仓(实为乙开仓),即经纪公司买了合约后廷卖掉了,这种情况而作为交易所来看,经纪公司已不持仓,无需将米的实款分割;此时经纪公司认为台己应有两份反向的交合约出农公司甲客户和乙客户分别持有,甲乙两客户也自认方自己持仓;作为期货投机者来说,这都另需一分别平仓步骤来完成期货投机的全过程。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客户以交易所看经纪公司的观点来否认自己持仓,也否认自己将来应进行期贷投机的平仓,并对自己开仓后的损失要求赔偿。理由是我开仓后被别人擅自平掉了,故我持仓不存在,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承担。为了便于分析交易的后果,以一简例并制图分析如下:
图(略)
说明:甲、乙为同一经纪公司同一代码的客户
图示的交易过程为:甲客户于A点买进特定品种、数量、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一张,买价为5万元,甲持仓。在一个月后,价位降至3万元,乙客户认为卖单可赢利,故卖出和甲买进合约相同的合约一份。又一个月后,价位跌至C点2万元,甲平仓,实际亏损5—3=2(万元),乙在甲平仓一个月后在价位为l万元的D点买回此合约,乙赢利3—1=2(万元)。至此甲客户,乙客户均以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开仓后又平了仓,完成了其期货投机的过程。其赢亏的计算的依据完全来源于甲乙两客户入市交易的价位之差,即市场行情。
交易形式上后果为:1.交易所认为经纪公司两次开仓后又平仓,故不持有此种合约无需交割。2,甲乙两客户均开仓后又平仓,完成期货投机,同时为自己带来了赢利或亏损。
交易实质后果为:甲开仓后,甲持有一成交合约,并有成交合约另一方丙。乙反向开仓后,乙也持有一成交合约,并同时有成交合约的另一方丁。因多户一码和行纪行为的存在,甲乙丙丁四方换位,甲乙成为了一合约的买方和卖方,丙和丁成为另一合约的买方和卖方。相当于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这种主体的变更,既不影响其赢亏的大小,更不影响其合约的内容,是行纪行为所带来的,也是行纪行为所持有的。在期货交易中,因为根本不知也无需知道自己的成交对象是谁,这种实质上合约主体的变化对客户是没有影响的。
三、经纪公司对客户实行多户一码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客户的赢亏是客户自身造成的。即是多户一码,客户的赢亏计算仍是依据其开仓价位和平仓价位之差得来的,前例中甲5万元开仓买,2万元平仓卖,亏损3万元。开仓平仓均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当客户看对市况时,就会赢利,反之则会导致亏损。这需要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具有较高的素质,同时又有很强的对市场行情的捕捉能力,如果看不准市场行情,造成了高买低卖,低卖高买,亏损则是不可避免的。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服务的行纪机构,只要真实、迅速、准确地把客户的指令传送到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客户的损失和经纪公司使用多户一码无因果关系。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它要求的是因果关系的绝对性和必然性,在多户一码现象中,如果经纪公司一概不使用多户一码,而是一户一码,客户的赢亏不含有丝毫的改变。经纪公司执行客户指令时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应以多户一码为由承担民事责任,损失是由客户自身造成的,而不是多户一码。
3.客户要求经纪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混同了期货交易的一级结算和二级结算,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原告在这种经纪纠纷中提出的赔偿的理由往往是自己的持仓被他人平掉,故要求赔偿损失。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其一,自己开仓后,不经自己平仓任何人不得擅自为其平仓,自己在认为价位合适时可以随时平仓。其二,因为经纪公司的行纪性质决定了只见公司,不见客户,同一经纪公司的甲客户买乙客户卖交易所理所应当对其按平仓结算,当甲乙针对其所开新仓再去平仓时并不影响其交易的后果,仍然可入市成交。其三,甲认为乙反向操作平了自己的仓是没有道理的。一级结算是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结算,二级结算是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结算,交易所认为经纪公司不持仓,是因为经纪公司既买又卖,但客户自己无论甲乙只有开仓行为,持有合约,客户不能站在一级结算的角度认为自己已不持有合约,鉴于经纪公司的行纪,甲不能认为经纪公司的交易后果是自己的交易后果。如果认为自己不持有合约,“就是乙替甲把合约卖掉了”。乙相对于甲的反向操作是一种正常的开仓操作,如果否认其开仓行为,就是认为乙侵权,乙从开仓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有持仓,更不应有赢利,这对乙是极端不公正的。
综前所述可以看出多户一码的操作具有一定交易结果及表象的混乱性,但因多户一码和客户的损失根本没有因果关系,让其承担民事责任是不正确的,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可以考虑采取不同客户不同代码的办法,但违犯该作法仍和民事责任无关,是一种行政责任。
【注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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