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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
十位老师集体违约跳槽,违反竞业限制被诉高额违约金
竟业限制行为中员工因履行义务而影响基本生活,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摘要: 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繁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司法实践中涉及竞业限制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与竞业限制相关的纠纷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和用人单位竞争利益的保护,属于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交...
摘要: 我国有关董事离任义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目前大量涌现的离任董事违反离任义务、侵害原公司利益的案件不能得到适当的法律救济,受到损害的公司也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因此,有必要对董事离任义务及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摘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对权利采用什么救济方式,救济制度是强是弱,对权利保护而言都至为重要。步入20世纪后,随着人们对商业秘密财产权性质的广泛认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一方面,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
摘要: 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平衡用人单位财产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给其留下一定自由协商的空间,允许通过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进行限制,并允许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在价值选择上,劳动合同法始终是以保护劳动者劳动权为其宗旨,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