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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行为中员工因履行义务而影响基本生活,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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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原告快达农化要求被告陈某偿付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第二、原告快达农化要求被告益农公司负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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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如东农药厂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陈某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后原如东农药厂等股东出资设立快达农化,如东农药厂也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快达农化,后陈某离职,在益农公司就职期间违反了该合同。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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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约定是对职工就业权利和择业自由的限制,但其约定不得危害职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否则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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