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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摘要: 摘要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及其传播方式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争议,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解决现有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罪 社会危害性 传播方式
摘要: 为了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淫秽物品刑事犯罪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法律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摘要:
摘要: 摘要 犯罪客体是我国目前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其根本任务在于为刑法分则各罪名提供实证化判断。然而在传遍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客体上,本文认为不能仅仅表述为社会道德风尚这种自然刑法意义上的模糊的概念,而是应该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