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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再界定

  •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再界定
  曲丰亮
摘要 犯罪客体是我国目前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其根本任务在于为刑法分则各罪名提供实证化判断。然而在传遍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客体上,本文认为不能仅仅表述为社会道德风尚这种自然刑法意义上的模糊的概念,而是应该还原为法律实在权利,即“他人对性的自主获得权”。同时,只有坚持这一思路才能为刑法分则中各罪名进行规范解释的作用,从而也能减少了司法审判中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司法公正。
  关键词 犯罪客体 淫秽物品 实证化

  作者简介:曲丰亮,西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72-01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的引述
  我国刑法学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的表述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的表述大体相似,只是措辞不同而已。有些国家认为其有害社会风化,有些国家认为其有害善良风俗,有些国家则认为其侵犯社会公共礼仪。无论是社会风尚说、还是社会制度说都显得过于模糊、笼统,这种过于自然法的说法,不能起到犯罪客体规范解释价值的作用。国家建立了文化保护制度,进而规定了一系列犯罪,只要构成该类犯罪就构成对文化制度的侵犯,显然是循环证明的逻辑错误。因此我们要去追问,国家为什么要禁止淫秽物品的传播,仅仅以社会道德风尚这种模糊概念,并不足以说明其合理性。
  二、对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目的的界定分析
  我们要弄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是什么。有人说是为了文化事业的良性发展,显然这一说法过于笼统。一种说法是传播淫秽物品“诱发犯罪”,因此国家要禁止。这种说法很普遍,也很具体。但我们自习分析一下就觉得这种说法有问题。金钱,世人所欲也。为了得到金钱,可能诱发抢劫、杀人、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总不能为了避免这些事情,而禁止金钱的流通吧。另一种观点是传播淫秽物品是对女性的侮辱。因为在淫秽物品中,大多数女性是受侵害者,男性则是施暴者;并且淫秽物品的消费者大多数是男性。种种理由似乎有点侮辱女性的嫌疑。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侮辱妇女的情况发生,再一种观点是传播淫秽物品破坏婚姻家庭制度。这种观点更不科学。
  综上所述,我们似乎无法找到一个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从受害人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就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各个国家来看,都把打击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为重点与核心。人们认为淫秽物品的传播直接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未成年人处于身体的发育阶段,在意识上不能完全辨别实务的真实情况,对淫秽物品的接触会不利于其对性的正确认识,从而扭曲其性心理。因此,只要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就推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再次,淫秽物品是否会对成年人造成什么侵害呢?又会造成什么利益损失呢?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将对成年人的淫秽物品传播行为非犯罪化,哪怕是受到非犯罪化影响的德国刑法,也例外地处罚以成年人为传播对象的某些行为。我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也并不只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传播。那传播淫秽物品侵害了成年人的什么利益,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当然成年人在身体上是发育成熟了,不能像对未成年人保护一样,以“身心健康”来解释。那成年人在传播淫秽物品中是否具有实体利益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就是成年人有接受淫秽物品的自主选择权,这也是成年人性表达的自由,即成年人有愿意或不愿意接受淫秽物品的权利,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性的自主获取权。另一方面,我们知道,法律为什么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类,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像成年人那样的完全责任能力。因此,成年人拥有完全的性的自主选择权,愿意接受淫秽物品的权利和拒绝接受淫秽物品的权利;而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性的自主选择权。理由就是未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受到法律限制,法律推定未成年人只有拒绝接受的权利。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得到了幼女的同意,也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构成。
  三、对完善传播淫秽物品罪客体的理性思考
  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界定他人的性自主获取权更为合理。因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受或拒绝淫秽物品的权利,因此,不能强制向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必须把这个选择权交给个人自由选择,只有在强迫成年人接受淫秽物品,达到不特定多数人有获取该信息的可能性,才能定罪处罚;同时,只要有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就可以动用刑法惩罚功能处罚淫秽物品的传播者。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客体的研究只有坚持实证化、精确化的分析研究,从法益和现实的往返中,找到一条刑法解释的可行之路,才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立足现实效果,法律才有生命。
  参考文献:
  [1]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周详,齐文远.犯罪客体研究的实证化思路.环球法律评论.2009(1).
  [5]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2).
  [6]冯亚东.犯罪概念与犯罪客体之功能辨析.中外法学.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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