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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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