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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2)探望权的中止。离婚并不一定能够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诉讼而进一步加剧。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当加害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①利用探望权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的;   ②利用探望权继续控制受害人的;   ③利用探望权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的;   ④利用探望权继续对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⑤有必要中止探望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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