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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祖父母讨要探望权想到的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从祖父母讨要探望权想到的

山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久前,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孩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改嫁,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由于孩子的父亲是独生子,晚年的祖父母非常想念这个孙辈的孩子,与孩子的母亲协商,要求每个月见一次孩子,但孩子的母亲不同意。无奈的老人将孩子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允许其探视孙辈孩子。

  这种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纠纷,在各种媒体上不时可以见到。有的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导致老人探望孙辈发生困难;有的是因为父母离异,导致老人与孙辈产生了阻隔。特别是那些从小喂养、照管孙辈的老人,在孙辈被带走和不能再见面后,往往感到极度的空虚和痛苦。这种情况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对于进入诉讼的此类纠纷,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持否定意见的判决认为,婚姻法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老人要求探望孙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种请求不能支持;持肯定意见的判决认为,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也没有禁止这种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七条所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支持这种请求。

  类似祖父母辈讨要对孙辈探望权的问题,既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极具中国文化和家庭伦理特色的社会问题。在全国法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时候,从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的角度,重新审视此类具有中国社会特色和有一定普遍性意义的案件的处理,不无意义。

  法官要善于在了解民情中正确处理案件

  法官审理案件的本质是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是非作出评判,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和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官对个案所作的裁判结论,对社会具有是非标准的示范作用和价值标准的引导作用。因此,法官审理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该在办案的同时,了解纠纷所反映的问题在社会中的代表性和裁判结果的影响度,从而选择妥善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适用,以达到最佳的审理效果。由此可见,法官办案不能脱离国情、社情和民情,而应该从社会大众对同类问题最朴素的理解判断中,去选择、提炼符合法律宗旨的裁判结论,对老人是否有探望孙辈权利的审理也不能例外。

  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家庭伦理关系的国家。上慈下孝,兄友弟恭,夫义妻贤,这是中国人所追求的家庭和睦的古老标准;几代同堂,含饴弄孙,这是我国老人所追求的晚年幸福的典型写照。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已经有近1亿个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结婚的同时,也就产生了数千万个无子女共同生活的空巢父母家庭。独生子女所生育的子女,自然成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精神生活的寄托。特别是空巢的祖父母辈,探望孙辈更是成为他们晚年生活的重要内容。这个现象,从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说,就是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社情。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重视对老人的精神抚慰,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希望所有的老人都能过上含饴弄孙的幸福生活,这也是不可忽视的民情。

  与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比较,老人讨要对孙辈探望权的诉讼虽然比例不大,但影响不小。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应当从我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儿童成长、有利于老人的精神抚慰、有利于融洽家庭亲情关系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宗旨,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纠纷。

  法官要善于在服务民生中开展创造性司法

  法官办案无疑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虽然我国正在实施的法律已经有230多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毕竟是抽象的规则,与现实中千差万别的民生问题和具体纠纷存在相当的距离。法律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不少法律存在漏洞。而且,法律从颁布的那一天起就被固定化了,而社会现实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要使抽象的、固定的、也许是有漏洞的法律适用于丰富的、发展变化的现实,这就需要法官深入把握法律的原理、原则和立法精神,开展创造性的司法,使法律的适用做到与时俱进,才能有效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以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所适用的婚姻法为例,一部婚姻法只有51个条文,但是13亿人民组成的近5亿个家庭的生活却何止是千差万别。随着空巢老人家庭的与日俱增,老人要求探望孙辈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而婚姻法对老人是否有权探望孙辈却未作规定。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从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入手,创造性地正确适用法律。从婚姻法二条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及第四条关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婚姻法总则中已经蕴含了老人对孙辈的探望权利。而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理出发,婚姻法二十八条关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更为保护老人探望孙辈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就是:法律不可能只要求老人承担义务,而不让其享受权利。因此,只要法官从服务民生的宗旨出发,认真把握法律的立法精神,不难对此类纠纷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判。

  法官要善于在把握民意中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理论上有很多的研究和论述,实践中也有很多制度和经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来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当说,这是新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的角度提出的新举措,其实质是要求法官在把握民意中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这个要求,对正确审理老人讨要对孙辈探望权的诉讼也有指导意义。

  “家和万事兴”,这个古训说明了家庭和睦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因为家庭是建设社会大厦的砂石,是人生的第一个学校,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互敬互爱,儿童健康成长,老人安享晚年,这是所有中国人都追求的家庭生活,也希望法律能帮助创造和维护这样的生活。而有助于创造和维护和睦家庭的司法,在人民群众看来就是公平正义的司法。老人要求探望孙辈的问题,关系到老人安享晚年,关系到培养儿童的家庭亲情,关系到促进家庭和睦和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毫无疑问,这也属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对于此类问题,法官应该善于把握民意,公正处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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