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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收房少了音乐喷泉,业主状告开发商承担损失
限价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买受人是否应当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都具有履行合同的特定资格?
摘要: 2004年3月,王先生相中了一套已经预售给李先生的商品房的期房。双方在房产中介公司安排下,交付定金,并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卖方产权证下达后办理交接。2005年4月上旬,王先生确认所购房屋小产证已经下发给李先生,于是要求...
摘要: 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出现的问题是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问题。其中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大多也有约定,也有没有约定的情况。有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掌握如何调整?没有约定的依法定参照处理仍显过高,能否予以调...
摘要: 2009年7月1日,夏洪与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在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9号汇丰广场天福苑3单元8-2#现房销售给夏洪,夏洪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19370元。重庆...
摘要: 2009年底,针对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开始把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抑制投机和稳定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