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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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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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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01:30
全书内容(5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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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部长  苗圩  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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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00:28
  • 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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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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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00:41
  • 6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00:12
  • 7
    第六条 “.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00:14
  • 8
    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00:07
  • 9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00:06
  • 10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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