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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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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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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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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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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00:13
4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00:20
5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00:17
全书内容(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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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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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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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00:07
4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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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00:36
6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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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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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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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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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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