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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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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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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00:08
  • 2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00:18
  • 3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除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00:16
  • 4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00:21
  • 5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00:12
  • 6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复核,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00:29
  • 7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00:32
  • 8
    第三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获取用户数据信息时,应征得用户同意,并采取传输加密等措施保障相应数据信息的传输安全,防止传输过程中泄露。
    00:15
  • 9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生用户信息泄露,应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对用户进行赔偿。
    00:13
  • 10
    第三十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户数据信息的存储安全,并保障存储系统的安全,防止存储过程中泄露。
    00:14
  • 11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接收用户数据信息的机构应妥善保存存储有用户数据信息纸质资料、电子介质等。
    00:11
  • 12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在域名注册申请、审核及投诉处理过程中使用用户数据信息外,不得将用户数据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00:14
  • 13
    第四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接触到用户数据信息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人为信息泄露事件。
    00:11
  • 14
    第四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风险,并向用户说明本机构要采取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得将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利用该信息牟利。在与用户签署的域名注册合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用户信息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写明采取的具体信息保护措施。
    00:33
  • 15
    第四十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规范域名注册业务规程。严格控制接触用户信息的人员范围,合理设定其用户信息操作权限。
    00:10
  • 16
    第四十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木马、僵尸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00:10
  • 17
    第四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答复;如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说明理由。
    00:32
  • 18
    第四十九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00:08
  • 19
    第五十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00:27
  • 20
    第五十一条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
    00:08
  • 21
    第五十二条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该域名。 续费确认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改变或停止域名解析,但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00:50
全书内容(6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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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2年5月28日修订)
    00:08
  •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00:10
  • 3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00:13
  • 4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00:08
  • 5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00:11
  • 6
    第五条 从事“.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00:39
  • 7
    第六条 拟从事“.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合作意向书》。
    00:10
  • 8
    第七条 持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00:14
  • 9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00:08
  • 10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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