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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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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滥用职权罪”
  • 1999-09-16186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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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1997-03-143865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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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002-08-227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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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二十二条 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005-04-2738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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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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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还林条例

    2002-12-143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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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2017-08-145
    本条法律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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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
    • 1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滥用职权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03
    本书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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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认定滥用职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第2条将刑法第168条修改为两个罪名:一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另一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本罪与后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2
      (二)认定滥用职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刑法第397条第1款和第2款均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这表明该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而刑法分则另外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如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和第4... 完整章节
    • 3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0
    本书中与 “滥用职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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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6
    • 1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在严重不负责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
    • 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 3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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