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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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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1997-03-143935
    本条法律中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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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1-05-239
    本条法律中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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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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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法律中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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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渎职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5-08-017
    本条法律中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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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0
    本书中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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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账面... 完整章节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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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 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 4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 5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 6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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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罪是结果犯
      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完整章节
    • 8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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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82
    本书中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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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主要是指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财产评估或者虽然进行了财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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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询个人私情、私利,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行为。
    • 3
      (二)认定殉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虽然是因为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但损失不大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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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国有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流失或者严重亏损,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濒临倒闭等情形。
    • 5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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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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