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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要:引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完善目标之后,国企改制在...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套装共2册)》以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最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人是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给他人,由他人占有;后者的行为人是将公款(包括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由自己占有。本案中的行为人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通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使作为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应收账款被漏评,该部分资产直接被纳入行为人与其妻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的财产中。由此看来,行为人隐匿的国有资产,从表面形式上看是由其出资的公司非法占有,但实质上是由行为人与其妻共同非法占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相当于行为人个人非法占有,因此上述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综上,行为人构成贪污罪,而非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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