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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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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是指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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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体育中心坍塌,从《侵权责任法》看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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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 1992-10-310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
  • 2003-12-261316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1986-10-293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 2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及时、 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3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 (二)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三) “营运单位” 是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 (四) “核设施主管部门” 是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和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 (五)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 用手机听

    供电营业规则

    1996-10-081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3
    • 1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 2001-08-264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986-03-293
    本条法律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政府指定,经营核电站的单位,或者从事核电站核材料的供应、处理、运输,而拥有其他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人。 营运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2
      二、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管之前,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该营运人对核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三、对于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营运人对全体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合计为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 对核损害的应赔总额如果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有限的财政补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亿元。
    • 4
      四、如果核损害是由致害人故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有关营运人只对该致害人有追索权。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6
    本书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其二为因所有或管理高度危险物品或者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客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 2
      【释义】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3
      【释义】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 4
      【释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
    • 5
      【释义】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6
      【释义】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7
      【释义】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8
      【释义】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 9
      【释义】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10
      【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主要有两类情形,其一为实施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 11
      【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刘智慧主编;江平审定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44
    本书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条文释义】
      (2)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2
      【条文释义】
      (3)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3
      【条文释义】
      依《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 4
      【条文释义】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采用非法手段占有高度危险物。
    • 5
      【条文释义】
      这里所称的“他人”,应该是指遭受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经营者以外的任何人,但不包括民用核设施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因为核设施经营者的工作人员遭受的损害,可以依据工伤事故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33
    本书中与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7
    • 1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内容
      1.停止侵害   对于尚在持续的危险活动,受害人有权请求危险活动人停止侵害。
    • 2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1.遗失危险物致害责任   危险物遗失的,所有人对遗失物虽然丧失了占有,但对该危险物并没有丧失所有权,仍然是自己的财产。这种遗失的危险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该物的实际权利人承担责任。因此,遗失的危险物因其自身的危险性质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 完整章节
    • 3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内容
      2.消除危险   对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度危险责任可以提起“消除危险”的诉。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指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出现了特别异常的危险情况,如核电站出现泄漏,有毒物品外溢,高压输电电缆落地等。这种特别异常的危险情况超出了危险活动和危险物通常所... 完整章节
    • 4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内容
      3.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是基本救济方法。特殊的是对于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损害赔偿,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最高赔偿限额,我国某些法律或法规也设有类似规定。
    • 5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3.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损害责任   为他人管理高度危险物,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类似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由直接管理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6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如果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7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就是非军用的核能设施,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例如核电站等。广义的核设施,还包括为核设施运输的核燃料、核废料及其他核物质。
    • 8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第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已经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就是说,按照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由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实际承担损失。造成损害之时,谁对高度危险物享有所有权,就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 9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占有、管理的危险物被遗失或者被抛弃,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10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内容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终止后,由其权利承受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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