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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2008年4月19日,澳华公司与洋浦管委会签订了《投资意向书》,约定由洋浦管委会为澳华公司协调置换土地。后洋浦管委会未能协调转换土地。
意向书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虽然无“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一致的程序或实体性事项应予遵守,一般的附随义务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