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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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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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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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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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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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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00:23
5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00:37
6
第三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00:19
7
第三十九条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00:16
8
第四十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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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00:18
10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00:11
11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00:12
12
第四十六条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00:11
13
第四十七条 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00:12
14
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00:14
全书内容(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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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00:44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00:16
3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00:53
4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00:26
5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00:09
6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00:24
7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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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00:10
9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00:18
10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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