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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依法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1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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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依法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法律释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06-05-317
    本条法律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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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5.1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 1995-12-2811
    本条法律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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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2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3
      第三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 4
      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 2018-03-11160
    本条法律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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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2013-12-070
    本条法律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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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纳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2009-08-2776
    本条法律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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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2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3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4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1990-05-1823
    本条法律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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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2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3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4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8
    本书中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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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一般应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成为建设用地,应当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为了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自身的居住和生产使用之目的,依法经批准后才可以在不转化为国有土地时直接进行建设,这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企业...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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