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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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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聚众斗殴罪”
  • 2014-05-2674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2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2017-03-091772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017-06-276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产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 2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 聚众斗殴二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结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依法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除外。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 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4
      4、因相邻或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1997-03-143866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7-08-010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2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 2017-06-050
    本条法律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行为实施方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双方参与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参与人数超过六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破坏交通秩序的,但尚未严重影响交通公共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2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行为实施方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4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聚众斗殴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79
    本书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 完整章节
  • 黄祥青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8-013
    本书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5
    • 1
      二、确定转化犯范围与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况
      各加害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但相继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各自的加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者,应依法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罪责。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见朋友丁...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08
    本书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非法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聚结互殴的行为。俗称“流氓打群架”。
    • 2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得是情节恶劣,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聚众斗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另外,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是:一是前者出于聚众斗殴的动机目的;而后者出于伤害的目的。二是前者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后者则是侵害特定的对象。三是前者是在聚众斗殴中造成的伤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后者是独立的伤害行为。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20
    本书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 2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斗殴”,是指双方互相厮打。
    • 3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者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者不构成本罪。
    • 4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
    • 5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 6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
    • 7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 8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
    • 9
      (三)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
    • 10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本罪。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 完整章节
    • 11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行为较多地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 完整章节
    • 12
      (二)认定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构成本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 13
      (二)认定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将本罪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区别开来。二者在互相殴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能以本罪定罪。
    • 14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90
    本书中与 “聚众斗殴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 2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两种犯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 完整章节
    • 3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 4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5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 6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 完整章节
    • 7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 完整章节
    • 8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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