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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因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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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因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最早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以专章...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1992-10-310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
  • 2007-06-300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
    • 2
      二、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3
      三、对核事故造成的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核事故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条约或者协定办理,没有签订条约或者协定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 4
      五、核事故损害涉及2个以上营运者,且不能明确区分各营运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相关营运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986-10-293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 2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及时、 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3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 (二)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三) “营运单位” 是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 (四) “核设施主管部门” 是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和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 (五)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 1986-03-293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政府指定,经营核电站的单位,或者从事核电站核材料的供应、处理、运输,而拥有其他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人。 营运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2
      二、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管之前,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该营运人对核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三、对于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营运人对全体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合计为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 对核损害的应赔总额如果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有限的财政补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亿元。
    • 4
      四、如果核损害是由致害人故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有关营运人只对该致害人有追索权。
  • 2003-06-283
    本条法律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 2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3
      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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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 2
      【释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
    • 3
      【释义】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刘智慧主编;江平审定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44
    本书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条文释义】
      (2)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2
      【条文释义】
      (3)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3
      【条文释义】
      依《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 4
      【条文释义】
      这里所称的“他人”,应该是指遭受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经营者以外的任何人,但不包括民用核设施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因为核设施经营者的工作人员遭受的损害,可以依据工伤事故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40
    本书中与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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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7
    • 1
      四、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就是非军用的核能设施,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例如核电站等。广义的核设施,还包括为核设施运输的核燃料、核废料及其他核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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