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因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