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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徐某在某小区合法合规,投资兴建了六层楼房。四年后,粤汉公司筹备在该小区,投资建设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公示期间,徐某提出粤汉公司在其建房用地内建设围墙,且楼房墙面影响其房屋采光,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规划局协调,徐某与粤汉公司达成协议,对粤汉公司建设的3号楼的楼层高度、墙体间距等进行规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后汉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施工,楼高和墙体间距均超出合同约定,粤汉公司未赔偿违约金。
本案系地役权纠纷,法院依照合同法规定酌情减少违约金标准,以使供役地与需役地双方当事人利益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