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其产生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目的在于为需役地便利而限制供役地;后者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产生基础在于法律明文规定,目的在于为各自不动产的使用提供适当的便利。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地役权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关注点: 我国关于相邻权种类的规定仅限于“相邻土地使用,防险排污、流水排水截水、管线安装、通风采光、竹木归属”等,不包括“眺望权”,因此眺望权不能成为我国所认可的相邻权的种类。而有关地役权的设立问题及纠纷的解决一般也都类推适用相邻权的的规定,故在地役权的设立上,当事人只能类推设立我国相邻权有规定的地役权,由此,“眺望权”从法律上找不到保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