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军诉亓军地役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我国关于相邻权种类的规定仅限于“相邻土地使用,防险排污、流水排水截水、管线安装、通风采光、竹木归属”等,不包括“眺望权”,因此眺望权不能成为我国所认可的相邻权的种类。而有关地役权的设立问题及纠纷的解决一般也都类推适用相邻权的的规定,故在地役权的设立上,当事人只能类推设立我国相邻权有规定的地役权,由此,“眺望权”从法律上找不到保护的依据。
张东军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邻居李凤约定:李凤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高层建筑,作为补偿张东军每年支付给李凤1000元。两年后李凤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亓军。后亓军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为此,张东军与亓军发生纠纷,张东军认为亓军侵犯了其“眺望权”,要求亓军补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失,张东军主张的“眺望权”能否通过法律得以救济?
责任编辑:王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