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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1987年,冯某刚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并与妻子周某共同抚养,取名冯某伟,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后冯某伟长大成人、结婚生子。但冯某伟未能对冯某刚、周某夫妇尽赡养扶助义务,纵容妻子打骂二人,致使冯某刚、周某身心受损,长期生活在外,不敢回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收养的子女,虽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鉴于实际情况,双方之间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被收养人不承担赡养义务时,应当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