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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郭某兰为精神残疾人士,其子亦是,社区居委会先后指定不同顺位的二人为监护人,现二人因履行监护职责发生纠纷,申请法院确认监护人。
多人承担监护人职责会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时,可由非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成为共同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