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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权纠纷是指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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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业主专有权纠纷是指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也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种学...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业主专有权纠纷”
  • 2009-05-14314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专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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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2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3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2017-03-151558
    本条法律中与 “业主专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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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业主专有权纠纷”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20
    本书中与 “业主专有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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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4.根据《区分所有权解释》的规定,规划上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即是该特定房屋的附属物。(3)销售合同中有约定,即在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出售的部分包括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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