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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注点: 两个独立的建筑物不存在必须相邻关系的问题,只是双方签订协议确认了共同使用属于一方的部分形成相邻关系。原业主房产易主后新业主已将共同使用部分登记为专有部分时,有权不让另一方使用。
本案关注点: 权利人依法对建筑物进行了产权登记,享有专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的,可排他使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